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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如何为商业银行薪酬机制监管"立规矩"

2010-03-10 00:00:00 系统管理员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白洁纯、刘诗平)银监会10日宣布,已于近日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等要求。专家指出,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3倍以内确定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要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指引》明确,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而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在薪酬支付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此外,中长期激励要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未达要求不能加薪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建立可持续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银监会要求,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之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银监会将定期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作出评估

    本次金融危机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不当的薪酬制度安排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并造成金融机构稳定性下降和行业不稳定。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

    专家指出,《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着重评估商业银行是否认真按照《指引》的要求落实薪酬机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动态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指引》实施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